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财政部下达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资金总额达44亿元;其中各省份重点任务金额合计22亿元。
此次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分配中,进一步突出激励约束导向,对此前土壤污染防治“成绩”优异省市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山东、湖北、贵州、陕西等8省份给予奖励支持。具体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安排金额见附件,项目代码:Z135060000007,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请各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2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三、请各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实施情况调度,切实提高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率。同时,继续做好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治理等重点项目储备工作,抓紧开展项目论证、立项等前期工作,夯实项目实施基础。中央财政将在后续资金分配中,继续将各地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推动“资金跟着项目走”。
四、资金分配突出激励约束导向,对在2021年底前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天津、内蒙古、吉林、江苏、山东、湖北、贵州、陕西等8省在资金分配测算时分别给予4000万元奖励;对“无废城市”试点建设考核排名前5的重庆市、广东省深圳市、山东省威海市、浙江省绍兴市和福建省光泽县等5地,按地级以上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分别按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标准分档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资金执行率靠后,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省份相应扣减资金。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同时,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财政部在2022年4月11日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针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及要求、具体支持范围、分配等提出明确要求。
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防治资金具体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各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
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防治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包括: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农用地安全利用、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建设用地污染治理及其他等四项因素,对应权重分别为50%、15%、15%、20%。其中,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因素综合各省在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该类项目储备量、实际治理任务量确定,两者权重分别为50%、50%。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审计监督检查、储备项目申请防治资金金额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目前安徽省、海南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已公示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部分分配情况,后续兰友科技将持续更新各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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